武装叛乱、暴乱罪_武装叛乱、暴乱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1款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是指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
所谓“武装”,是指叛乱者或者暴乱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携带或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行为与武装暴乱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与国家和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就是武装叛乱;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和目的,只是直接与国家和政府武装对抗的,则是武装暴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