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是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三款。
第一款是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将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是国家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方面,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逐步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后,在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和管理秩序过程中,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立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则破坏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严重的破坏。
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另外,本款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