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装饰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如护发素、洗发水、换肤霜、美容霜等日用化妆品,也有染发剂、祛斑霜、脱毛剂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根据司法实践,“严重后果”一般是指_
1、致人毁容,或者严重皮肤损伤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数量大的;
3、虽然没有致人毁容,但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