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_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贿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推销伪劣产品等。如果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行贿人减免刑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二是交待的时间必须在被追诉之前,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主动交待”,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因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询而不得不交待的,或者为了避重就轻不如实交待的,均不属于本款中的“主动交待”。
本款所称“在被追诉之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开始追究ope平台责任之前。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行贿事实,并认为应当追究ope平台责任而立案后,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不适用本款规定。